近日,有河南南陽市民發微博稱,其近70歲的母親赴外地上訪後,被當地“拘禁”於“南陽市卧龍區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在河南,南陽、駐馬店、鄧州、新鄉等地均建有類似“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職能多為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去年,新鄉居民李勝朵曾被關入該縣訓誡中心,工作人員要求其“簽訂保證書,否則無期訓誡”。(2月13日《新京報》)
  廢除勞教制度的輿論歡呼之聲猶在耳畔,“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的牌子已然悄悄掛起,網友稱之為“新型勞教所”,其實何止於此,這簡直就是公開化的“黑監獄”。廢了“勞動教養管理所”,來了“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換個馬甲人民照樣認識你!可悲的是,某些官員的“聰明才智”全用在這上面了,以至於連憲法和法律的權威也可以置之不顧。
  “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成立“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的做法,顯然與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馳。試問,何謂“非正常上訪”?依據的是哪部法律的哪個條款?界定的具體標準又是什麼?是否舉凡上訪皆可視為“非正常”?地方政府有權在法外增設新罪名嗎?
  財政全額撥款成立“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事先沒有任何公開討論和征求意見的過程,大概完全是領導拍腦門下命令的產物。可是,全額撥款悄悄成立“秘密機構”,到底誰有這樣的權力?有沒有經過納稅人的同意,又是否經過人大批准的程序?廢除勞教制度如此轟轟烈烈,成立替代機構怎可背地裡悄悄進行?
  悄悄成立“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違背的不只是民意,更是憲法。我們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那麼,“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憑什麼對合法公民進行24小時不間斷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乃至“無期訓誡”?
  毫無疑問,從未得到任何法律授權的“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乾的就是“黑監獄”私設公堂的勾當,已經涉嫌觸犯非法拘禁罪。三中全會鮮明提出要維護憲法的權威,所以決不能容許隨意增設秘密機構、隨意擴張拘禁權力。如果地方政府可隨便以“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之名,對合法公民24小時不間斷訓誡乃至“無期訓誡”,憲法對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保護,鐵定將成一紙空文。
  相比“勞動教養”,“訓誡、警告和勸導教育”似乎更顯文雅、非暴力,本質上卻是換湯不換藥,工作人員也許就是原勞教所的原班人馬。不得不懷疑,成立“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是否也有分流安置原勞教所官員的考慮?一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一邊滿足既得利益崗位需求,在精簡機構裁撤冗員的民意呼聲中,莫名其妙的新機構卻想設就設,到底是慷誰之慨?
  中央一直在說要“把權力關進籠子”,可真正被地方關進籠子的卻是公民權利——廢了勞教所,又設訓誡中心;“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的非正常掛牌和非正常運作,是權力仍在籠外齜牙的典型表現,不嚴懲何以服眾?(舒聖祥)  (原標題:“非正常上訪訓誡中心”實乃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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