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趙輝) 昨日,省住建廳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規範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實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對未達到相租辦公室關條件的開發項目,嚴禁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通過的商品房預售項目(樓棟)應在24小時內對外公佈。
  通過西裝審批的項目
  應在室內裝潢24小時公佈
  省住建廳要求,各地房產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條件,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對未達到相找房子關條件的開發項目,嚴禁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批通過的商品房預售項目(樓棟)應在24小時內對外公佈。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代償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內部認購、交納誠意金(包括認訂、登記、內部預訂、選號)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
  取得預售許可證後
  應在10日內開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執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備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樓盤《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五證原件必須在售樓現場顯著位置展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應當在10日內開始銷售商品房。所售商品房應實行“一房一價”,其預(銷)售信息應及時準確地在網上備案系統和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不具備銷售條件的項目
  不得參加展銷
  各地房產管理部門應嚴格審查展銷活動中參展企業的信用和房地產項目的情況,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房地產展銷活動主辦方資格嚴格審查和監管。對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和不具備預(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不得參加展銷活動。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佈商品房預售廣告。房地產廣告中不得有“售後包租、返本銷售”的承諾,不得以時間表示距離和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有辦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房企在銷售合同中
  不得為自己免責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示範合同文本,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附加條款不得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
  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示範文本及格式條款應在訂立合同前向購房人明示。各地房產管理部門應嚴格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落實購房“實名制”。
  房產經紀人不得違規
  代理銷售問題房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須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房地產經紀合同應採用房地產、工商管理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嚴格查處房地產經紀人違規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商品房及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違法行為。
  房地產產權交易過程
  不得搭車收費
  各地房產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管交易環節中收費問題,各地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的政策,收費標準、依據要公開透明。不得在房地產產權交易過程中增加附加條件或搭車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費用,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及其他屬於購房人所有的公共設施等在交易中不得向購房人另行收取。  (原標題:五證原件須在售樓現場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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